关于向非金融企业支付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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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小微企业减负加油,助小微企业爬坡过坎
——关于向非金融企业支付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
政策利好多,落实是关键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部署要求,近日,国家税务总局出台10条措施,从全力宣传、全程服务、全年督查、全面分析等4个方面,部署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,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都履行好肩负的责任,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“应享尽知”,努力让享受税收优惠的程序更便捷,进一步释放政策活力,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。
然而,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八条规定: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,准予扣除: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,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。
多年来,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一直引用此规定,但是这样规定有点欠妥。
首先,企业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与生产经营有关,应当据实扣除。
其次,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,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,并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,因为债权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同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。不仅如此,债权人取得的利息收入还要缴纳营业税。因此,除非债权人、债务人为关联方,且债权人因弥补亏损或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债务人,否则纳税人不可能通过债务融资达到避税的目的。关于弱化资本的反避税问题税法已有专门的明确规定。
后,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,属于金融法律规范的范畴,不属于税法规范的内容,对此征税,并不能杜绝此类业务的发生。
资金企业发展的基石,许多中小企业倒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资金链断裂。目前国家正在推进金融改革,不断创新金融产品,鼓励民营企业投资银行、小额贷款公司、担保公司,不断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。鉴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需要,应当取消向非金融企业融资利率的扣除限额,切实给中小企业融资松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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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:2015.04.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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